在《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以及《聖經》被投訴涉及不雅內容的事件中,傳媒除了找當事人發言,亦很愛邀請淫褻物品審裁處(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的審裁委員(Lay Assessors)來發言。其中發言最多當推張民炳,還有審裁員協會主席葉興國,其餘包括撐學生報和反對學生的評審委員,都有在傳媒就案件作出評論。
胡亂發言法治安在?
不過,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390章)是一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職位,而淫褻物品審裁處亦屬於司法機構一部份,對他們的行為規範,應該與法官相若。
司法機構發出的文件《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中,亦指明市民有權,就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審裁委員的行為,向總裁判官(Chief Magistrate)作出投訴。根據司法機構發出的《法官行為指引》第74條規定:「對於一些很可能會由法庭處理具爭議性的法律問題,法官如發表意見,其表達方式及內容要避免可能影響日後的聆訊資格。」
司法機構訂出上述條文不是無的放矢,像張民炳用審裁員的身份,在《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以及《聖經》不雅投訴期間向傳媒發言,令公眾誤以為審裁處已經作出了決定,事實上已經對公眾對司法信心構成損害。根據《法官行為指引》第47條,「如果在有關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的結論是,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法官的聆訊資格會自動取消。」換言之,這些審裁員隨時可能被認定為偏頗,發現根本沒資格去評審被送審的刊物,惹起法律爭議又何苦?
在公民黨成立期間,由於有非全職的特委和暫委法官加入了公民黨,司法機構頒佈了《關於非全職法官及參與政治活動的指引》,講明如果非全職法官,代表政黨參選或作為政黨的委員會成員,參與籌款活動等全部不可接受,陳景生等資深大律師在去年參選選委時,要辭去他們的暫委和特委法官職務。
審裁處還有甚麼問題
筆者未知淫褻物品審裁處的成員,有沒有是同志組織,或明光社之類組織的幹事,若然是的話,根據上述的指引,為免公眾認為會造成偏頗,是不是統統都辭職?司法機構是不是應該考慮公布整份委員名單,讓公眾根據司法機構的指引,去評定那些委員可能引發公眾疑慮,應該離任以昭公允?
這次《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已非中大內部的茶杯裡的小風波,亦不只是宗教紛爭那麼簡單,發展到現在,已事關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如果司法機構還不做點事,是不是要投訴信件和傳真,四面八方湧到九龍城法院大樓總裁判官手,才去做點事?這已事關香港的司法制度信心問題,李國能大法官應該作出一個決斷!
2007年5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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