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對英國警方未能對付這些擺明搶掠「示威者」感到奇怪,在香港,溫和得多的和平遊行動輒被警察以胡椒噴霧對付,但為何英國警方就連出動水炮這種歐陸常用的防暴武器都要左思右想?
其實英國警方在對付示威者,甚至恐怖分子都甚有經驗,因為在北愛各方簽署俗稱復活節協議的《貝爾法斯特協議》前,長期受到要求北愛脫離英國,與愛爾蘭統一的愛爾蘭共和軍(Irish Republican Army),以及一些激進親英新教徒組織的恐怖襲擊,英國各地都幾成戰場。因此英國在不少規管遊行示威的法律上,比歐陸更為嚴厲,對英國警方而言,倫敦這些無組織散兵游勇應不難對付。但由上世紀八十年代騷亂至今的歷史來看,警方未能在民眾當中建立起信心,就令倫敦警方一直處於被動位置,不敢以更果斷手段對付示威者。
托特納姆(Tottenham)地區有過爆發嚴重騷亂的經驗,在一九八五年,曾爆發Broadwater farm騷亂,事發地點正是Tottenham。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幾次英國大騷亂,包括一九八一年的南倫敦的Brixton騷亂,都是依循警察濫權,然後引發警民衝突的公式出現。由一九八一年Brixton騷亂報告,提出要成立獨立監察警方組織開始,民間社會就不斷要求成立一個獨立部門,去防止以及檢控警察濫權,希望防止濫權事件再度發生。
但保守黨執政期間,有關訴求一直不被重視,等到一九九七年貝理雅領導新工黨上台後,工黨才開始回應Brixton騷亂報告的1建議以及民間社會訴求,英國公眾就此足足等了十六年!在這段期間,英國各地警隊少數族裔成員大幅增加,以往警察以白人為主,但時至今天,很多黑人以至亞裔人士都投身警隊,八十年代由種族問題引發警民衝突,已經很難再解釋這次英國騷亂的起因。這次連錫克教廟都有傳成為暴徒針對對象,長實旗下的「3」在倫敦的商店,都被暴徒搗亂,更反映種族問題難以被解釋成這次騷亂的起因。
二零零零年北愛和談成功,而《歐洲人權憲章》的條文,亦以《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方式引入成為英國法律的一部分,當時的工黨政府就成立獨立的監警會作出諮詢,並在二零零二年通過《警察改革法》(Police Reform Act 2002),正式成立具有獨立調查能力,並可以將警方違法案件交付皇家檢控處(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檢控的監警會(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英國公眾曾一度對這個新獨立組織寄予厚望,希望新組織能夠重建警隊在公眾的公信力。
只不過,監警會未能改變英國各地警隊內部文化,特別仍未擺脫愛爾蘭共和軍威脅時期那種動輒以格殺勿論(Shoot to kill)方式執法的思維,仍然引發不少不應發生的開槍事件,在二零零五年,倫敦警方在一次反恐行動中,誤將一名巴西籍逾期居留人士當成恐怖分子,並在Stockwell地鐵站擊斃這名巴西人,在調查後,倫敦警方才知自已殺錯良民,而這次事件,縱使監警會介入,家屬與警方仍然花了四年時間打官司,警方才被控違反《工作安全及健康法》賠了十多萬英鎊罰款,以及與家屬達成法律和解協議。這次曠日持久的行動,令公眾對監警會的作用抱以懷疑態度。
而今次倫敦騷亂,同樣由警方在一次執法行動中,射殺一名事後被監警會證實無開槍的Tottenham男子引起,而這次監警會獲普遍視為公正,迅速介入調查,並且初步將調查真相公開。但亦有輿論質疑監警會反應太慢,未有第一時間向公眾表明會介入調查,令有意煽動騷亂的人有機可乘,引發騷動。另一方面,監警會表明調查後,仍有人堅持要以示威手段為死者尋求公道,反映監警會的效率,仍然未到英國公眾普遍信賴的水平。
由於傳媒亦很少報道一些關於警察濫權的新聞,就很容易令無耐性的公眾,傾向以非常手法表達訴求。根據美國NBC記者博客所述,英國獨立電視台記者訪問一名參與這次騷亂人士,為何採取非常手法表達訴求,這名參與騷亂人士指,曾經有兩萬多人遊行抗議執法不公,但傳媒不予理會,只好用非常手段,令獨立電視台記者無言以對。公眾對傳媒不信任,在騷亂發生時亦有火上加油作用。
亦由於英國當局怕對付示威者手法不當,有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因此英國騷亂蔓延多個城市,而那些參與騷亂人士的搶掠以至破壞行為,超越了社會普遍接受標準都好,甚至傳媒和政客多次敦促當局用水炮,甚至像對付北愛共和軍一樣,乾脆派英軍入場平暴,倫敦警方仍然不敢用水炮,以及理論上不致命,但屢次造成死傷事故的橡膠子彈,內閣亦不敢作出派英軍入大城市平暴的決定,因為公眾輿論這一刻支持出動水炮之類武器,但一旦在動用武器後發生嚴重死傷事故,輿論就有可能逆轉,甚至加劇騷亂。這些民眾不是愛爾蘭共和軍,愛爾蘭共和軍擺明與英國軍民敵對,民眾會支持採取強硬手段,但對於對付同屬英國人的基層民眾,不可能得到這種公眾支持。而且這些人是選民,採取手段不當,有可能在下次選舉中付出沉重政治代價。
除此以外,在新聞集團竊聽名人事件中,不少警隊高層捲入其中,倫敦警隊首長更因此辭職,在警隊公信力在新低點時,警方對動用強硬手段就更為顧忌,以免最終進一步打擊警方僅餘的威信。
由英國的經驗可以看到,如果警隊要在一些敏感時刻獲公眾支持,採取一些非常強硬手段,平日執法時便更需要依法行事,令公眾建立信心,亦必須有能迅速而有效制衡警方濫權的獨立機制,令市民遇到一些與警方有關的重大事件時,會有耐心等待當局的調查報告,而不是急不及待參與示威,甚至擾亂公安的行動,博取公眾支持。要果斷執法,由英國警方經驗告訴香港人,還需要警隊公信力,以及獨立監警會,以及傳媒盡力監察警方執法。沒有這些因素,警方不可能得到民意支持而採取強硬手段對付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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