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刑事法典377A条:香港的经验

近日,新加坡为了《刑事法令》377A的存废问题,闹得沸沸扬扬。对笔者而言,这种双方阵营的联署大战是似曾相识,因为在香港,保守与非保守阵营,都经常在互联网动员群众,发动这类联署战。

  新加坡现时将男子私下进行的同性恋性行为刑事化,源自于,英国法典,在一九九一年前,香港的刑事法典亦有同样的条文。而香港在废除类似法令条文上,亦遇过重重险阻,而香港的经验,可以为双方阵营借鉴。

  一宗血案扭转形势

  在1967年,英国政府在联合王国本土管治范围,废除了同性恋刑事法令。英国很理所当然,会将联合王国本土法令引进殖民地。在1969年,当时殖民地政府提出将这项英国法律应用香港时,遭到华人团体强烈反对。由于当时六七暴动刚结束,社会尚未复原,因此政府放弃引进相关法律。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香港私底下同性恋卖淫活动相当活跃,政府就用类似法令去对付这类活动,结果不少人都因同性恋被捕,当中不少与这类卖淫活动无关。全球不少政府很怕类似377A法令出现,并非因为政府有意鼓励同性恋,而是因为这类法令,实际上要做到不主动执法,并不容易。

  1980年,皇家香港警察拘捕一名驻守新界的督察麦乐伦,指他与一名18岁的华裔男子,触犯八项粗犷性行为罪,亦即与377A相关的条文。后来,麦乐伦身中五枪身亡,而死因调查法庭裁定结果是死因不明。这宗神秘的死亡事件,引起公众对类似377A条的法律条文,能否妥善执行的关注。政府最后指派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有关条文能否保留。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83年发表的报告,建议将有关行为列为非刑事罪行,这种行为,不会受到刑事检控,但同样地,因为这类行为伤风败德,亦不会受到法律保障。政府在1987年发表的绿皮书,引起香港教会与同性恋权利分子唇枪舌剑,但政府最终在1991年,将有关法令提交立法局,并获三读通过。

  请由执法机关角度去考虑

  香港主流社会与新加坡一样,对同性恋是保守的,在流行音乐容纳同性恋题材,也是近年何韵诗才敢做的事。但为何香港政府,仍然抵受教会的反对压力,将同性恋非刑事化的法令付诸实行?

  对执法机关而言,他们先要考虑打击的,并非两名男子私底下干的行为,而是娈童癖一类的刑事罪行。倘若有人举报邻居是同性恋的,作为执法者要处理这类举报,会否影响警察在处理其他更需要打击罪案,例如嫖童妓、狎玩男童、嗜毒等行为的资源,这是我们要考虑清楚的。特别现时不少海外输入的人才,他们可能正是同性恋者,这种法律上不清晰的情况,对新加坡吸引人才的竞争力是很不利的。对同性恋的人才而言,已经废除了相关刑事法律的香港,明显更令他们安心。

  而1980年香港麦乐伦案反映的是,如果有关条文难以清晰执行的话,执法机关很容易像中国成语所讲,陷入瓜田李下的情况。而立法者立法时,维持社会风俗固然重要,但亦要令执法者做到君子不立于,危墙下,而修改377A或废除377A,并非对社会一贯风俗的挑战,而是执政者要维持执法者公信的需要。

  除此以外,英联邦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刑事罪行构成元素,除了犯罪行为,还有难以用中文翻译的Mens Rea(犯意),这代表促使犯罪者进行犯罪的思想元素。同性恋明显是一种先天倾向,这是科学可以证实,而私底下的性行为,不像与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有关的犯罪,要用强制责任(Strict Liabilities),单凭犯罪行为便可惩治。保留377A,与新加坡一贯行使的普通法是有一定冲突。若非如此,英国、香港和澳洲也不会陆续将类似 377A的法令修改。

  当然,李显龙总理维持立法,笔者是可以理解,当公众反对声音强烈时,或公众未完全明白政府将有关行为非刑事化的用意时,政府维持377A也是无可厚非的,一如英国政府在1969年,也曾因公众压力撤回同性恋在香港非刑事化立法一样。

  但笔者相信,关于,377A的辩论亦不会因此结束,而笔者希望赞同废除377A的人,是以立法者和执政者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在社会风气偏向保守的南洋,借机大搞同性恋平权运动,其政治和社会冲击都太大,现时并非合适的时候。笔者作为一个外国人,代入新加坡政府角度,总理这次保留377A是无可厚非,但长远政策而言,对377A动手术,令法律条文本身既合符现代社会的需要,又能适应新加坡的民情,也许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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