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台灣與德國 牛奶加汽水

筆者連法律系學生也不是,應沒有資格與馬英九這位法學學者辯論台灣地位問題。只不過,馬英九近日指台灣法理情況與東西德相同,對筆者而言,深感詫異。

直布羅陀、香港和台灣,都是以往未有民主年代,一國皇室戰敗後簽署和約而割予他國皇室的土地。像直布羅陀是西班牙國王在《烏德勒支條約》中割予英國國王,香港島是大清帝國在《南京條約》中割予英國國王,而台灣和澎湖便是《馬關條約》中割予日本天皇。這些割土,依歐洲法律傳統而言,都直屬戰勝國國王名下。

因此對這類割土,西班牙可以拒絕承認由直布羅陀英殖民地政府發出的旅遊證件,但絕對不可以霸王硬上弓收回直布羅陀。要改變直布羅陀現況,不論獨立還是併入西班牙,都必須經過因直布羅陀關係而成為英國海外領地公民(BOTC)或英國公民的人士公投同意。二○○三年英西兩國意圖締結共享主權協定,但直布羅陀公投反對有關主張,倫敦方面表示要尊重民意,結果不了了之。

在英國以往習慣,這類皇室割土或海外殖民地要獨立或併入他國,都需要公投,像主權直屬英王的新加坡併入馬來西亞聯邦,當時新加坡自治領首相李光耀都舉行公投。這類公投後離開英國的國家,子民日後就不會保留英籍。反之,像香港,以及檳城、馬六甲等硬被英國踢出去的領地,其人民會保留英籍身分,作為最後屏障。儘管英國給予香港人的英國國民(海外)身分,沒有英國居留權,是極不理想做法。同樣道理,日本應讓台灣人民有保留日籍選擇權利。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日本的?美國的?還是自立成國?嚴格而言應予公投,沒有公投確認的主權,與硬侵占沒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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