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政黨贊助電台 先開放大氣電波

商業電台收了民建聯的贊助後,在深宵時段播出《十八仝人愛落區》,在5月1日凌晨啟播。民建聯這個贊助節目,以及民主黨贊助爭取普選遊行報時訊號,都明顯有違反現行《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之嫌。

但民建聯並非像民主黨一樣,贊助在節目製作標準上並無任何內容難度可言的報時訊號,而是一口氣贊助了4小時關於夜青的節目。而有關節目,在《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上所受限制之大,任何做過烽煙節目製作人員都清楚。

業務守則 四類節目易犯禁

筆者以過往參與烽煙節目的標準,仔細監聽《十八仝人愛落區》首播,這節目可說是筆者參與電台廣播工作以來,聽過犯規最多,最胡混的節目。就算沒有《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第28和29條,單針對政治廣告的限制,筆者都認為電台實在不宜接受任何政黨贊助節目。

在電台日常製作而言,最多地雷陣要面對,並不是像森美小儀這類娛樂節目,因為娛樂節目要遵守的規則,以至當中的技術要求並不是太多,森美小儀搞一些引起公憤的選舉導致受公眾批評,那是監製以至主持人玩過了火的疏忽。

電台有四類節目最多地雷要面對,一類是贊助商贊助節目,因為《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對提及贊助商頻率,以至內容的要求有一定規定;另一類是財經和醫藥,涉及大量專業知識,而又與公眾利益攸關的節目;此外便是涉及敏感議題的節目,當中包括靈異或性題材,以及烽煙節目。《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對以上類別節目的規管都相當具體。

無申報利益 主持可信性成疑

烽煙節目由於涉及大量公共議題,因此,讓各方有平等機會發表意見,以及清晰的利益申報要求,對涉及公共政策的節目極為重要。像烽煙節目,嘉賓一定要有來自親中陣營和泛民陣營,其中一方拒絕受邀,也要向廣管局表明當中的努力。有任何公眾的指控,亦需要邀請對方回應。而個人意見節目這種分類,可算是一種免責條款,但廣管局《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對主持人利益申報的要求,亦便於令公眾判斷主持人言論的可信性。

由於政黨主要推銷是政策主張,這是烽煙節目慣常的範疇,因此,除了要守《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要求,同時亦要合乎《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中關於公共事務節目的多個要求。但很明顯,《十八仝人愛落區》不及格。

首先,《十八仝人愛落區》並無申明是個人意見節目,那節目中民建聯派來的主持人,意見有可能可被視為代表商台。黃永多次強調商台保留編輯自主,到底保留在哪裏,值得懷疑。

大氣電波屬公產 不容侵害

其次,《十八仝人愛落區》不斷有主持人和嘉賓,在公共政策問題上向政府作出指控,例如城門河河水問題、商場加租問題等,這些指控照烽煙節目標準,應該讓政府或與政府立場相若人士回應,但整個節目沒有讓另一方回應的環節,這種有主持人任講,無對方講的單方面節目,根本違反中立和持平要求,明顯觸犯《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部分,為何又可以容忍?

最後,在《十八仝人愛落區》中出現幾位民建聯中人,像劉江華、陳克勤、葛珮帆,不是當區區議員,便是當區立法會議員,那會否構成利益衝突?這些利益衝突,是否應在電台網頁以及節目中,根據《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27條作出清晰申報?

由首集《十八仝人愛落區》所見,商台的台前幕後人員違規情況嚴重,簡直蔚為奇觀。

由此可見,不論哪一個政黨,就算廣管局容許他們賣政治廣告,但贊助節目亦可能侵害大氣電波屬於公共財產的特性,漠視應有的中立、客觀、持平等節目製作標準。

筆者認為,《十八仝人愛落區》這類節目應早日腰斬,直至開放大氣電波後,才再談是否容許政黨贊助節目這問題吧。像中國國際廣播最近在美國買下商營電台沒人認為有問題,因為美國大氣電波是開放的,但香港並不是。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