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台灣內部有強烈的聲音,要求將ECFA付諸公投,由人民決定是否接受,但馬英九政府不理人民意願,讓民間團體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中國重慶市簽署ECFA協議,實在令人遺憾。
筆者將ECFA文本與香港CEPA文本比較,雖然ECFA文本沒有像CEPA文本一樣,明目張膽將當中的政治目的列入文本之中,但ECFA文本有相當多地方,不是未談判妥當,就是涉及超越大陸委員會應有權限的作為,因此,馬政府絕對有時間、亦應按民主原則將有關問題付諸公決。
像協議中第三至第八條和第十條,都是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進行協商,既然如此,為何不就這堆條文涉及的問題來一個公投,讓ECFA談判人員有足夠授權展開談判,或不會令談判綁手綁腳?現時沒有充分授權就要涉及關稅、經濟合作等問題的細節作出磋商,誰不怕會有密室政治的出現?
另一方面,由這次ECFA的簽署,亦可以看到現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中,授予大陸委員會以及海基會的權力過大。根據現有條例的規定,大陸委員會可以授權指定民間組織,實際即是海基會,可以先簽署協議,涉及修法的條文,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實施;如果不涉及修法,就只在行政院批准下簽署,然後再向行政院報告。這樣是置台灣主權於危險境地。如果ECFA第十一條下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也是比照大陸委員會以及海基會授權處理,那就相當危險。
因此,除了ECFA公投,台灣人民應該爭取的是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引進類似愛爾蘭憲法的條款,任何涉及類似ECFA的協議,在簽署後三十天便要啟動公投程序,在公投贊成生效後才能夠正式實施,這才是對台灣主權的最大保障。現時英國保守黨也推動在涉及歐盟權力進一步擴大的任何條約,都要經過公投坐實。
儘管ECFA已經簽了,馬英九也會將條約涉及修法部分,拿到立法院強行過關,但台灣人民反ECFA和捍衛自身主權的行動,並不應因此而停下來,相反地要持續下去,直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訂為止。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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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台灣呢種總統夾全體國會一齊選大o既制度
仲要監察院長係總統指派嘅
直頭令總統無王管
遲早要改革
在這方面最有趣的一件事情是...其實台灣人民,搞不大懂ECFA議題的人遠比支持ECFA的還多...
而在我看來,台灣各陣營的死忠支持者,最大的問題就是,對自己支持的人做省思的程度遠不如關注敵陣營的過錯來的多,這比簽不簽ECFA還要令人擔憂,因為政客最喜歡將言論扭曲,然後用扭曲的思維辯證。
To zoiifay:
看來你是藍營那些天天困在台北坐井觀天的智障
這類重大條約辦公投,是政府的責任,如果扁政府的公投法不適用,馬英九可以另立一法,寫明ECFA函送立法會通過後,付諸公投,英國的公投通通這樣做,有什麼問題。
鬧笑話是你這種藍營智障,我倒知道發生什麼事。
原來這件zoiifay是五毛來的,那小弟一向都不大客氣,這人不用在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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