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內地投資者控訴 香港監管響警號

在上周,有批來自內地的Accumulator(累計股票期權)投資者親臨香港金管局,投訴香港私人銀行以欺騙手法向他們推銷Accumulator,令他們損失慘重,他們損失的情況比雷曼苦主還可怕。

現時能來香港的投訴人,只是這些個案的冰山一角,皆因不少在Accumulator損手的內地投資者,由於他們的資金來自賄款、小金庫等不見得光的地方,不敢來港投訴。而他們內地投資者的投訴,有可能比雷曼迷債事件更衝擊香港金融中心地位。

Accumulator處理差 恐資金外流

筆者暫時撇開那些以不法資金投資Accumulator的人不談,就以擁有合法財富的人而言,不少內地投資者之所以沒在中國的外資銀行開設私人戶口,而是山長水遠來到香港開戶口,除了因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較多投資產品可供選擇外,亦因為香港的法治和監管聲譽比較好,他們有信心將大筆資金交由香港的私人銀行和投資銀行管理。如果香港的法治和監管水平不比上海高,內地投資者沒有理由把資金存港。

而Accumulator事件,與雷曼迷債事件,正考驗香港金管局以及證監當局,對採用不良銷售手段銀行的態度。現時雷曼迷債的處理,固然令人難以滿意,而如果這次Accumulator事件若與雷曼迷債一樣處理差勁,給人偏幫銀行感覺的話,內地投資者就可能對投資香港,或將資金交予香港的投資銀行和私人銀行管理抱有戒心,會令大筆資金流向上海和新加坡,最終不止個別銀行聲譽受損,而且會令香港金融界長遠發展受到嚴重打擊,令整個行業蒙污。

銀行不良銷售 不應姑息

就短期而言,金管局和證監會應該認真看待這些內地投資者的投訴,盡力調查,而不要與銀行合作,意圖提出所謂的調解方案,讓採用不良銷售手段的害群之馬逃之夭夭。甚至有必要調查,在Accumulator銷售上所採用的手法,是否與雷曼迷債有相同之處。而立法會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成立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在有必要時候亦應尋求立法會大會擴大授權,調查銀行在向中國投資者推銷Accumulator時,有否蓄意採用欺騙手法,如果手法與雷曼迷債出現的情況雷同,證明香港的監管已經出現嚴重系統性問題,足以損害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立法會與行政當局必須商討如何修改法例,堵塞由兩大事件所揭開的各類漏洞。

引英詐騙法 本地化立法

長遠而言,香港應將英國的《二零零六年詐騙法》(Fraud Act 2006)進行本地化立法,將蓄意以欺騙手法銷售金融產品,以至其他產品,例如收費電視等有問題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藉刑法上的大幅收緊阻截銀行以至其他機構採用的不良銷售手法。以欺騙手法來推銷金融產品是複雜而有組織的商業罪案,畢竟已是警隊一類專業執法隊伍才有足夠經驗、訓練以至法律權力對付的問題,由證監以至金管局這類並非對付商業罪案的機構去處理,實在是強人所難。

總言之,無論雷曼迷債還是中國投資者在Accumulator所遇到的投訴,都反映了香港的刑法以至金融監管已經令人質疑,香港要成為金融中心,還得有賴公平的遊戲規則,以至對監管有效執行,而不是像某些官員和政客所想,搞伊斯蘭金融、政府發債之類的花拳繡腿,不斷把某些假大空的口號吹到天一樣高,就可以維持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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