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香港英籍的居歐權問題

周日《蘋果日報》報道,歐盟駐港辦事處以及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均否認新修訂《里斯本條約》正式實施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於歐盟有自由行動的權利。

在互聯網上,掀起對英國國民(海外)居歐權討論正是本人,由上世紀九十年代中,爭取無中國國籍的英國國民(海外)居英權行動開始,筆者由始至終認為,香港的英籍人士應該有全面英國公民權利,這是香港人的天賦權利,不容英國政府無理剝奪。在此,筆者希望把辯論由互聯網上搬到傳統傳媒,好讓標榜人權的歐盟和英國,好好檢視一下,他們對英國國民(海外)的歧視,是否合理恰當。

所謂的居歐權,事實上指歐盟條約中,對歐洲公民( European citizen)的定義。根據現有《里斯本條約》,任何持有歐盟成員國國籍人士,都會是歐盟公民。這權利是附加於當事人身上的,不會取代當事人原有國籍。有部份歐盟海外領地公民,因他們身處地區位於《里斯本條約》正文指明的豁免範圍內,因此他們不會享有有關待遇。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由英國本土發出(發出國家代碼GBR,正是英國本土),因此不應被豁免。

英國是否國籍歧視

現時英國所謂豁免,是建基於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一九八一》通過時,單方面作出的聲明,並載明於歐盟條約附件中。聲明列明曼島( Isle of Man)以及海峽群島( Channel Isles)以外的英國公民、直布羅陀的英國海外領地公民(前稱英國屬土公民)以及在《英國國籍法一九八一》下指明的部份英國臣民( British subject)可獲歐盟公民待遇。不過,這單方面法律聲明,以及附件內的條文,能否凌駕正文本身已大有疑問。

而《里斯本條約》與之前歐盟條約不同的地方在於,是《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引入,這憲章二十一條講明,禁止基於出生地、種族和國籍的歧視。筆者敢問,現時華裔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大部份都因有中國國籍,不能登記成為英國公民,那是不是出生地及種族歧視?英國只准部份英籍人士被視為歐盟公民,又會否構成國籍歧視?英國申請豁免執行這憲章,是不是因為英國自己根本心虛,不敢面對《英國國籍法》的歧視問題。而歐陸國家,又怎敢視這憲章如無物?


明目張膽剝奪權利

事實上,根據筆者掌握的確實資料,部份歐洲國家已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視為歐盟公民身份而發出居留准證( residence permit),包括以嚴謹著稱的德國。難道這些國家不懂分別歐盟護照嗎?當然不是,而是這些國家根本不敢面對一旦有香港人提出法律挑戰後,所造成的政治後果。在《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下,歐洲國家有多大法律勝算?

撇除法律層面來看,今天標榜人權的英國和歐盟,豈可容許三百多萬英籍人士被剝奪自由進出歐洲和英國的權利?這樣明目張膽的歧視又豈是人權國家所為?因此,筆者公開請求歐盟以及英國,回應筆者以上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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