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反社會罪案:恐怖主義以外另一威脅

在去年12月和今年5月,香港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先後有人蓄意將載有腐蝕性液體的膠樽,由附 近的大廈空投到街上,令多名途人受到由膠樽濺出來的化學液體灼傷,雖然警方已經將懸紅加碼,但 至今仍然未找到用腐蝕性液體襲擊途人的兇徒。

不少市民和議員,都希望警方能夠將犯案者繩之於法,不過,這類由動機不明的襲擊事件,在世界各 國執法當局眼中,都是相當頭痛,很多時都找不出兇徒,就算找到了兇徒,他們的犯案動機亦都令人 費解,可能成了永遠都解不開的謎。這類罪案,可被稱為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ur)。

反社會行為可大可小

反社會行為的定義可以相當遼闊,由年輕人在公眾地方塗鴉,破壞公物,亂拋垃圾,到深夜發生噪音騷擾鄰居,到每天跟蹤個別名人的纏擾行為(Stalking),全部都可以被列入反社會行為。但總體而言,反社會行為都有對主流社會不友善,甚至仇視的特質。犯案原因或許有很多種,但犯案行為往往都是要挑戰主流社會,或對社會各群體構成威脅。

反社會行為定義之所以如此闊,亦很難有確切定義,原因是有些與反社會行為有關的罪案,案情可以相當匪夷所思,常人一般都難以理解當中犯案企圖。

在今年5月22日,英國法院對一名叫Antony Robert Smith的38歲男子發出禁制令,規定他在兩年內,除接受預先預約的治療,和緊急治療外,不准踏足赫爾郡(Hull)醫院的範圍內,以及禁止購買任何酒類飲品。如果他被發現違反法院命令,他可被判處最高五年監禁。當局更特別發出這名男子的相片,以及舉報電話,方便公眾發現他又再作出瘋狂舉動時,能夠及時通知警方作出處理。

法院一般甚少發出禁制令,禁止個別人士踏足醫院求醫,英國法院之所以向他發出如此特別的命令,因為這名中年男子,已經是當地醫院的名人,經常進出醫院,但去醫院不是求醫,而是在醫院範圍大吵大鬧,甚至襲擊醫生和護士,令當地的醫護人員深受困擾,更加影響了病人和醫護人員的安全。而這人只對襲擊醫護人員有興趣,在其他地方,就不會看到他大吵大鬧,進行破壞。

這類令人不解的反社會行為,不單令反社會行為定義要定得相當闊,而且要真的防止反社會行為變成慘劇,亦相當不容易。有些反社會行為,甚至演變成類似恐怖襲擊事件,令人防不勝防。

荷蘭女皇日巡遊蓄意撞人案

每年4月30日,都是荷蘭的女皇日,全國各地都會舉行慶祝女皇日的巡遊活動,而荷蘭皇室成員,今年在西部城市阿培東出席一項巡遊活動時,見到有一架黑色車,突然高速駛入人群中,並且向皇室成員所坐專車的方向衝過去,最後撞到一塊石碑,車頭嚴重損毀。結果造成7人
死亡,當中包括駕駛汽車撞入人群的瘋狂司機,12人受傷。

由於這件事,荷蘭取消了女皇日餘下慶祝活動,全荷蘭人因這次襲擊事件,今年要度過一個黑色女皇節。由於事前兇徒未有作出任何警告,警方當然沒有料到有這次襲擊,而這次襲擊,亦令全荷蘭人大吃一驚。

經過荷蘭警方事後調查,同樣在襲擊中身亡的38歲司機,並非任何恐怖組織成員,亦未有任何因精神問題而求醫的紀錄,在鄰居眼中,肇事兇徒亦是彬彬有禮的人,由於兇徒已經死亡,亦未有遺下任何遺書,因此,警方永遠都不會知道兇徒的真正動機。

不過,警方調查所得,原本任職保安的兇徒,最近失業,因而交不起租,要離開他一直居住的居所。亦因這個緣故,不少傳媒都視這次襲擊是一次反社會襲擊,不過因有人失業兼交不起租,就引發如此嚴重的慘劇,亦可以看到反社會事件,如何的防不勝防,以及當中的破壞力,並不比個別恐怖組織精心策劃的襲擊來得輕微。

澳洲山林大火

不過,論對公眾安全最具威脅的反社會行為,不是香港旺角蓄意高空擲物的狂徒,荷蘭在節慶故意撞向人群的兇徒,或英國在醫院胡亂騷擾醫護人員的男子,而是澳洲山林大火中的縱火者。他們向社會報復的行為,所造成的破壞可能難以估計。

在今年2月,澳洲東南部發生嚴重山林大火,這次被澳洲總理陸克文稱為大屠殺的火災,燒了整整一個月,造成173人死亡,5百多人受傷,2千多幢民居,3千多幢建築物被毀,火場面積達到4,500平方公里。由於火頭眾多,因此這次大火的原因相當複雜。不過,一如澳洲過往的大型山林火災,有人蓄意縱火是其中一個主要成因。

澳洲警方在事發後不久,拘捕了一名39歲男子,並且控告他蓄意縱火、收藏兒童色情照片等罪名。而可能令不少香港讀者吃驚的是,這名被告,原來曾經擔任當地的義務消防員。這名義務消防員在離開消防隊後,曾兩次申請重新加入,但不成功。很多澳洲人都想找這名被告算賬,因此,在今年5月26日正式展開審訊前,澳洲法院向傳媒發出命令,禁止傳媒公開被告身份。而這名被告為了自身安全,亦未有向法院申請保釋。而澳洲警方,亦對一名65歲的消防隊長作出調查,懷疑他亦有可能與其中一個火頭有關。

消防員或前消防員竟然去放火,聽起來相當不可思議,但根據今年一月澳洲犯罪學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一項報告顯示,澳洲每年平均有一萬五千宗山林大火,是人為縱火所導致,當中有百分之二十的縱火犯,竟然是本來應該去救火的消防員。而消防員之所以想放火,報告指可能與消防員待遇欠佳,令他們想向社會報復有關。在澳洲、美國等國家,消防員縱火是犯罪學者絞盡腦汁研究的課題,因為他們的反社會行為,可以涉及相當嚴重的人命傷亡。

防微杜漸VS賊過興兵

由澳洲、荷蘭等地經驗可以看到,就算反社會行為是如何雞毛蒜皮都好,若不去處理不單有可能影響民眾的生活品質,更有可能進一步惡化成為嚴重罪案,威脅公共安全。因此,不少國家都視對付反社會行為是打擊罪案的主要課題。

而英國,是其中一個為反社會行為,作出專門立法的國家。英國工黨政府在1997年上台後,就聲言以打擊反社會行為是其中一項施政目標。在1998年,英國國會通過《1998年罪案與失常法》(The 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在這項新法案,英國政府引進了一系列過往英國法律未有的新禁制令,其中一項新禁制令,名叫反社會行為令(Anti-Social Behaviour Orders,簡稱ASBO),根據新法例,任何裁判法院有權向個別作出騷擾、破壞等行為人士發出民事命令,禁止被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被視為反社會行為的破壞及滋擾行為,甚至有權阻止受這項民事命令管制人士,接觸個別反社會群體,以防止被管制人士受他人影響,持續進行反社會行為。

在2003年,英國政府進一步強化反社會行為法律,通過了《2003年反社會行為法》(Anti-Social Behaviour Act 2003),除了引進更多打擊反社會行為的禁制令,亦擴大了反社會行為令的應用範圍。希望利用法院的民事禁制權力,防止這些反社會行為進行危害公眾安全,保護市民的利益。

不過,反社會行為令亦有相當的爭議性。首先,由於英國的反社會行為令應用範圍過於廣泛,而取證要求亦相當低,有些案例只是根據居民的一些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就發出了反社會行為令,而遭到當地申訴專員的批評。

在2007年,有一名叫X太太的女士,因被鄰居刻意報復,指她每晚播放音樂聲浪太大,被曼徹斯特市政府申請反社會禁制令,這名X太太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後來發現,有關禁制令完全基於子烏虛有的傳聞證供,不單禁制令被撤銷,而曼徹斯特市政府,還要向X太太賠償2,000英鎊(等於港幣2萬多元)。用反社會行為令來陷害他人,這是英國政府始料未及的。

光靠法令難解決反社會行為另一方面,政府頒發的反社會行為令,有可能變成了一些童黨成員「戰績標記」,反而鼓勵了個別童黨成員從事反社會行為。根據英國2006年一項研究報告顯示,有一半在反社會行為令的管制下的青少年,認為他們的反社會行為令,反而有助他們在同儕中建立威信,當成一項他們眼中的「榮譽勳章」。這種情況,又好像與英國政府原先引進反社會行為令的目標背道而馳。

當然,光靠法令不一定能夠解決反社會行為所衍生的問題,不論英國、澳洲等,都有志願團體與政府合作,向有反社會行為的人提供輔導服務,不過這些國家的反社會行為輔導服務的重點,多數集中在年輕人身上,英國就找了英格蘭超級聯賽的勁旅,向這些青年人提供足球培訓班,希望為年輕人帶來正面人生觀,避免他們作出一些反社會行為,這亦迎合了一些年輕反社會分子的口味,皆因足球流氓正是一群熱愛足球,但令英國蒙羞的反社會分子。不過,對成年人的反社會問題,包括如何追蹤成年的反社會分子,例如一些因失業或家庭問題而作出反社會行為的人,就暫難找到有效方法。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只是鼓勵其他人與執法機關合作,將這些人繩之於法。在現代社會,除了有組織的恐怖分子,因不同理由作出反社會行為的人,都會是計時炸彈,他們可以擾民,但更可以傷人和殺人。但可以肯定的是,社會如果有方法,可以令更多的人對生活有希望,正面看待問題,而不是動輒鬧事而去向社會報復,相信就可以減少了很多反社會行為。

一般市民出街時,遭到天降腐蝕性液體襲擊的機會。就如警察現時都未能找到在旺角空投腐蝕液的狂徒一樣,執法機關只能被動地在有事發生時,動用法律來保護市民,但並不能夠主動出擊,讓反社會分子不會去做傻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