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襲警案冰山一角 司法改革保公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姪女,同時也是行會成員夏佳理外甥女的Amina Mariam Bokhary,在有兩次襲警罪前科下,再次襲警兼醉酒駕駛,不用入獄只判感化,引起公眾和警隊譁然,律政司在警隊以及市民壓力下,不得不申請覆檢刑期,但法庭於昨日已決定維持原判。

針對社運人士 引用條例有輕重

其實一開始覆檢刑期除了安撫憤怒的公眾情緒外,實際作用本不大,因為當初警方不知為何,引用《警隊條例》第63條襲擊執行職責警務人員來控告,而這控罪最高刑罰只是罰款5,000元,以及監禁6個月,並非經常引用作檢控示威人士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而基於大部分案件都甚少判出最高刑期的情況下,覆檢刑期後被告最多只會被監禁若干天,不可能有更重的刑期了。若然當局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來控告,現時就算要覆檢刑期都有較大空間作出較重量刑。

由於現時成文法上,並無規定甚麼情況可以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來控告襲警,甚麼情況應改用較輕的《警隊條例》第63條作出檢控。警方經常引用較重的一條,來檢控針對前綫警務人員的社運人士,例如曾被控襲警重罪的馮炳德;而這次有人掌摑警員,卻用了條較輕的罪行,公眾不得不相信警方在處理社運人士上有政治打壓之嫌,而在處理今次事件則有出賣前綫警員、奉迎有財有勢者之嫌。在香港瀰漫一片仇富情緒下,不踢中大鐵板就怪了。因此,政府有必要就襲警罪作出改革,令法律回復原來維持公義的功能。

統一標準 免檢控政治不正確

簡單而言,日後要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標準應大為收緊,要做到襲擊導致身體嚴重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法律界簡稱GBH,《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標準才可提控,其餘情況一律改為引用《警隊條例》第63條。

事實上,襲擊導致身體嚴重傷害最高刑期為監禁3年,由刑期比照而言,相信《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實際要處理的,是那些對警務人員構成實質傷害的案件,而非社運分子。當成文法有了統一標準,那律政司檢控人員就不用作出政治不正確檢控決定。

但另一方面,除了襲警罪需要作出合理改革外,當局亦應檢討富人在求情上是否獲得較大優勢。包致金姪女獲輕判原因之一,是她有精神科醫生證明患有躁狂抑鬱症,法官認為她「並非要監禁的壞人,而是要治療的病人」。

檢討富人求情 是否更大優勢

一般家庭是否能負擔高昂的私家精神科醫生報告,取得有力證明獲法官接納?包致金姪女案判決翌日,豐德麗副主席唐家榮兒子醉駕兼無牌駕駛獲輕判,法官指他「校內成績優異」,該判決引起不少人憤怒。質疑法院對求情的處理是否已形成漏洞?

此外,針對一些有能力聘用律師甚至資深大律師作代表的案件,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應考慮派出能力相若的檢控官作代表。

包致金姪女襲警案背後查實是香港司法界一連串問題,剛才論及只是當中一小部分。由於仍有很多積弊需要處理,以後類似怪事只會一再重演。香港各界可能需要就司法改革,作出深入而坦誠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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