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8日 星期六

中央自絕向聯合國申訴渠道

馬尼拉慘劇有太多疑點,香港輿論以至朝野,一直要求香港參與菲律賓調查工作,但中國外交部,以侵犯菲律賓主權為理由拒絕據理力爭。

根據聯合國《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第十六條,當中國和菲律賓之間就這件事出現爭端時,兩國可以先要求仲裁,如果仲裁仍然未能令雙方滿意,這件事可以鬧上國際法庭,由國際法院替死者討回公道。

只不過中國在一九九三年一月簽署這份條約時,竟然要求保留第十六條第一款,而有關保留條款,在一九九九年開始,同時適用於主權移交後的香港,換言之,其他國家國民在中國遇上脅持事件,不可以尋求國際法院仲裁,但與此同時,中國國民在海外遇上事故,亦不可以根據公約尋求國際仲裁。如果香港市民希望聯合國介入,只能夠因為事件有死者是加拿大公民,去信加拿大總理哈珀,請求加拿大引用公約將事件鬧上聯合國。

檢討公約保留條文
對第十六條作出保留非常荒謬,因為這是保護中國國民海外權益的重要渠道,香港市民固然應要求至少在香港和澳門取消有關保留,因為在主權移交前,這兩地前宗主國都沒有對第十六條作保留。中央政府亦應向香港市民解釋清楚,為何當初中國要保留公約第十六條,令事件無法擺上聯合國。

希望中國日後處理各類國際條約的保留事項時,以國民利益為第一優先,現在到了對保留這條文作出檢討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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