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借肚生子涉嫌違法

如果執法機構嚴格依照香港法律辦事,代母生子的安排協議,有可能涉嫌違法。

根據二○○七年通過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六一章),第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為代母安排付款購買胚胎組織。

請忠實執行法律
第十七條則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為代母安排作出付款,否則即屬違法,初次被定罪根據第三十九條,可被處第四級罰款以及監禁六個月,再犯可被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兩年。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清楚表明,就算在香港以外作出商業代母安排都屬違法,而且屬於可被監禁的刑事罪行,當然前提是有關安排作出付款。

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付款,而律政司不採取法律行動,將會加深小市民眼中政府不敢對有錢人執法,對小市民則動輒檢控的印象,打擊市民對法治的信心。

倘若港府明知有人違法卻不執法,那麼港府為發水樓問題立法後,地產商怎相信港府會認真執法呢?有時候,政府能否給予小市民信心,很視乎政府能否無畏無懼,忠實執行每一條已經正式實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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