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8日 星期二

譚偉豪參選有待解答的問題

立法會選舉將近之時,與選舉相關的政治火頭亦在資訊科技界四處燃起。近月來動作頻頻的譚偉豪,已推出電視宣傳片,以及四處建立Facebook Group,好不熱鬧。

  不過譚偉豪的一連串動作,就很可能違反個別機構應守的中立原則,甚至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之嫌,如果不妥善處理,有可能令資訊科技界的選舉蒙上陰影。

  筆者在較早前的文章曾提及,譚偉豪在Facebook開了個生產力促進局的facebook群組,但生產力促進局和譚偉豪一直都未有回應。筆者想指出,生產力促進局是按《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香港法例1116章)成立的組織,成員亦由行政長官委任。

亮相節目是否違規

  更重要的是,根據《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等未獲生產力促進局授權,不得使用或管有促進局的標誌、有生產力促進局名稱的標誌或圖樣,或令人誤會其為生產力促進局標誌或圖樣的東西,否則可被罰款1000元。為何生產力促進局至今一直都未採取行動?這只會令公眾對生產力促進局成員甚至政府本身在選舉的中立性產生質疑。而譚偉豪身為生產力促進局副主席,知法犯法是不是有點兒那個。

  而譚偉豪的一連串在收費電視播出的片段,明顯亦很有問題,譚偉豪在4月8日接受《信報》訪問時,指他因《星島日報》一篇文章被控誹謗,不影響他參選今年立法會選舉,那是不是可視為他已經公開宣布參選或表露參選意圖?

  如果出現這情況,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二條,選舉廣告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當選而發布的通知或廣播。若然如此,那個以譚偉豪為主角,在畫面上出現譚偉豪詳細履歷的《IT達人Talk》,會否已經構成選舉廣告?

  構成選舉廣告,就會產生兩個法律問題。首先,根據《廣播條例》附表四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屬宗教、政治或關於工業糾紛的廣告,出現在收視電視台的廣播中,而選舉廣告已經符合政治廣告的基本條例,那廣管局是否應該根據《廣播條例》就譚偉豪的《IT達人Talk》作出一個合理的解釋,甚至採取進一步行動?

惹上法律火頭

  另一方面,若然有構成選舉廣告之嫌,由於在電視台上A賣廣告所費不菲,而資訊科技界的選舉經費上限只有35萬元,這樣有可能令譚偉豪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5條,因第45條寫明,超支本身便是非法行為,可被檢控。

  除了譚偉豪本身可能惹上麻煩,《IT達人Talk》在香港中文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協助下拍攝,但香港中文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並非獨立法人團體,那大學校長、校董會或教務會,有沒有授權資訊工程學系,對一個擺明有政治成分的項目提供協助?如果這被視為選舉廣告,有可能要簽署一份同意支持聲明書,那誰有權力簽這份法定聲明書?如果因學系的決定,令香港中文大學本身作為法人團體,因而惹上官非,責任又由誰負責?

  很明顯,這次譚偉豪已經不只惹上政治火頭這麼簡單,譚偉豪的參選已經同時惹上大量的法律火頭,這些火頭都有可能影響這次資訊科技界選舉的公正性。筆者希望政府、廣管局、生產力促進局、香港中文大學以至譚偉豪本人,徹底向公眾解釋清楚,這一連串事件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否則不少資訊科技界人士,都會對這次選舉,抱有極大懷疑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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