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5日 星期二

撥款四川有違基本法

在公眾一片爭議聲下,港府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二十億港幣,作為四川地震災後重建之用。而最奇妙的是,在公眾一片質疑聲中,除了公民黨未有表態支持政府撥款申請與否外,立法會其餘三大黨,包括民主黨、自由黨和民建聯,都打算支持政府的撥款申請。

不作質疑議員失職

在民族主義、政治正確的旗幟下,筆者恐怕不少立法會議員,為了自身的議席着想都不敢反對有關的撥款申請。但立法會議員不對申請作出質疑,本身就是失職行為。由於香港是實施成文憲法(Written Constitution)的地區,國會的決定不像本身沒有成文憲法的英國,具至高無上的效力。立法機構的任何立法,行政機構的任何作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各種要求。行政機關以及立法會,都應力求避免訂立有違反《基本法》之嫌的法律。而根據《基本法》第一○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而一○六條的英文文本更指,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use its financial revenues exclusively for its own purposes, and they shall not be handed over to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exclusively在中文指「只能」,具非常強烈的排他性。不論中英文而言,都是非常嚴格的寫法。由於根據《基本法》,英文與中文同屬官方語文,而很多《基本法》判例都是用英文的,換言之,一旦提上司法覆核,除非人大常委又一次撕破臉亂釋法,否則二十億撥款有可能泡湯的。不論民主黨、自由黨以至民建聯,為何他們可以不顧立法會議員應有責任,仔細審視政府撥款申請的合憲性,只是礙於香港民族主義思潮高漲下,任由公眾反感的違憲撥款得到批准。如果立法會議員可以為了政治方便,一次又一次批准違憲法律或措施,那香港《基本法》以至法治精神又去了那裏呢?立法會議員與其他公僕一樣,可是支取納稅人的錢的。

賑災基金或保不了

筆者明白,四川災區確實要一筆錢去進行重建,但香港法律不容許公帑捐款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政府最多鼓勵市民和大財團更積極捐款,但公帑就斷不能捐。如果有人真的提上司法覆核,就有可能因為有違憲之嫌,連在回歸前《基本法》未生效時成立的賑災基金也保不了。若要避免司法爭論,立法會應做他們要做的事,反對撥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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