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

英國過時法律拖延互聯網改革

筆者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發表後,曾先後三次出席有關的諮詢活動。雖然資訊科技界中人強烈反對一些措施,例如強制伺服器端過濾系統或信用卡年齡核實機制,政府應不會貿然推行。但由政府到民間團體,在討論法律發展歷史的問題時,基本事實搞得一塌糊塗,筆者有必要再申明一些關鍵問題。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互聯網上提供關於其他國家相類法例的文件中,提及英國的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有細心留意《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文本,應該留意到現行法例中,對物品發布以至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定義,很清晰明白指明,是參照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和1964的相關條文。換言之,一如其他香港法例一樣,香港很多時根本在用一些過時的英國法律而懵然不知。因此,香港應該留意英國曾經在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中闖下的禍或一些相關的爭議性案例,再對現行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作出適當檢討。

英式體制非萬能

首先,英國的淫審法例與香港一樣惹人詬病,那些離譜案例與香港是不遑多讓。在今年10月,一名英國公務員在博客上寫了綁架、強姦和謀殺英國某隊知名女子組合的幻想小說,被蘇格蘭場的淫褻物品組查出,然後將這案件交由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作出檢控,這案例成為1960年《查泰萊夫人的情人》案後,因文字小說內容被引用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檢控的案件。現在這宗案受到英國網絡權益人士關注,因為這有可能令很多在互聯網成人討論區傳播的性幻想小說,有可能因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而被控。由於英港兩地條文相若,如果這名公務員的罪名成立的話,英國的案例便有可能被香港政府在官司中引用,屆時香港人亦會受到影響。

英國 Obscence Publications Act 之所以可以搞到今時今日惹出風波,因為 Obscence Publications Act 早在1857年已經在英國出現,維多利亞年代的英國國會經常訂立一些規管他人道德和性行為的法律。這些法律的殘餘部分,由於根本價值上與當代社會有嚴重不協調,故此在不少普通法國家搞出一堆法律風波,像去年10月新加坡廢除同性戀刑事化的爭論,亦即刑事法典377A條,有關條文是在1862年訂立。

普通法有不協調

由於英式普通法地區甚少大刀闊斧將某一類法例同一時間廢除或改革,令很多不協調的荒謬局面根本上已經出現,例如現在香港人十六歲以上可以合法性交,但十六至十八歲人士不可購買不雅刊物,反映普通法地區經常以修修補補方式修改法律,出現不協調問題。

因此,實際上整個淫審條例已經涉及法律改革層次的問題,香港有些法律要以英為師,但在淫審法律上,以英為師的結果是,英國一天不作法律改革,當英國出現一些令人費解的案件時,香港就會捲進爭論之中而不自知。香港這次淫審檢討並非考慮如何在過時的英國法律基礎上增增減減,而是在當代普通法的理論框架下,再配合互聯網的發展,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先導者,推出新的法律解決問題,而這非要出動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專家不可。

現在的局面是,淫審條例若不改革,英國和香港一旦出現荒謬案例,就會影響到對方,最後結果就是一團糟。檢討淫審條例是必要,不過,從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目前連英國的同類案例都沒有羅列給公眾的做法來看,這樣子的諮詢會不了了之。香港政府應該將整個法例交給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再諮詢公眾如何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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