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機場阿嬸」投訴與「公民記者」權利

近日,在YouTube上流傳一齣名叫「機場阿嬸」的短片,片中一名訪港遊客,在香港機場大發脾氣,有關短片被查出是由國泰航空公司一名地勤員工所拍,國泰向有關乘客道歉,並且處分了上傳短片的員工。國泰航空公司又表示,要求員工尊重乘客私隱。

不過,筆者在翻查法庭案例後,並不認為國泰員工侵犯私隱,相反「機場阿嬸」的做法,有可能侵犯了每一位市民作為「公民記者」的新聞自由,筆者認為國泰工會必須為片段上傳者尋求一個公道。

投訴無法律理據

香港現有對僱主或政府執法機構以外的秘密監察權力,是透過《東周刊》督印人有限公司及東周刊有限公司對私隱專員公署(Eastweek Publisher Ltd and Eastweek Ltd v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CACV331/1999)確立,這也是普通法地區中,關於私隱定義的經典案例之一。根據這個案例,儘管相片屬於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的一種,但在街上隨意拍攝個人行蹤並不屬於「搜集」資料行為,因為《東周刊》在1997年一篇報導中,所搜集的個人資料會在刊登後丟在一旁,不會知道當事人的姓名、聯絡方法等資料,故此裁定《東周刊》勝訴。

同樣道理,除非上傳者在上傳片段到YouTube時,順便將這個人的其他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護照號碼等同樣貼在YouTube,而拍攝者亦有意圖去搜集這名乘客的個人資料,再向第三者提供作「人肉搜索」的用途,否則筆者看不到有任何法律上的理據,可以讓「機場阿嬸」的投訴理據成立。至低限度,在資料使用者層面,國泰以至拍攝的國泰員工,並未有犯任何法律上錯誤。

相反,這次機場阿嬸的無理取鬧投訴事件,更可能涉及公民記者(Citizen Journalist)的採訪及發布權利的問題。因為上傳以及拍攝短片的國泰員工,除了運用了《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發表採用私人器材所拍的短片外,由於這套片所反映有遊客在香港旅遊時的失禮做法,已經是公眾關注的社會現象,換言之,將片段上傳的人,已經做了一件關乎公眾利益的事件,這不只是表達自由那麼簡單,更涉及新聞自由的問題。

侵害公民記者權利

假若國泰內部出現一些很離譜的事件,有國泰員工將有關事件片段上傳到YouTube,並引起公眾廣泛注意,又或者,有國泰員工將個別名人在候機室的離譜行為放上網,引起公眾熱烈討論,國泰或者當事人又會否再次重施故技,以個人私隱為理由,對上傳片段的個別員工進行秋後算賬,意圖封殺有關片段,如果公眾對「機場阿嬸」片段的拍攝者以至上傳者不進行聲援,不單助長「機場阿嬸」那種以為靠惡可以為所欲為的不良風氣,更可能損害每一個人在互聯網時代的發表權利。

由於手機技術的長足進步,人人都擁有具拍照硬照和影片功能的手機,現在已經進入一個人人都是記者的年代,儘管在《東周刊》案中,公眾作為公民記者的法律權利得到某程度上的確立,但現時公民記者擁有的權利,公眾仍然認知不多,在這類具爭議性事件中,無論評論人、新聞學者以至法律學者,應該參與討論,令有關界線得以澄清。而私隱專員更應就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說明清楚,在這件事上私隱專員由頭到尾都沒說過半句公道話,實在太令人失望了。

筆者特此多謝筆者一名好朋友,她的一篇文章啟發了本人對此問題的研究,並撰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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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TT 提到...

但另一個問題是, 國泰就算不能以侵害私隱為名懲罰員工, 但該員工的行為顯然不符合一般人對地勤人員的期望, 若如此, 則國泰一樣可以因擅離職守而處分有關員工, 畢竟就算遊客不作虧心事, 但對國泰員工失去信任也夠大鑊了

而拍攝時候的身份, 又是否在考慮之列? 因為記者/公民記者拍攝是為了反映現實, 有合理需要; 反之國泰員工偷拍, 究竟目的何在? 反映有遊客在香港旅遊時的失禮做法, 又是否構成足夠的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 拍攝公司高層辱罵遊客/員工, 與拍攝遊客失儀, 我懷疑兩者公眾利益程度不一.

又, 只要的士司機做好資料保安, 加裝閉路電視又有何問題?

TT 提到...

應為"拍攝時候的身份, 又是否在法庭考慮之列?"

又, 呢篇私隱專員反對的士裝閉路電視的聲明, 又是否與上述判例有衝突? (的士司機既非僱主, 亦非政府, 一如拍攝機場阿嬸一樣, 若判例適用, 只要不要求登記證件, 即使片段要公開上網, 都冇符喎)

http://www.pcpd.org.hk/chinese/infocentre/press_20090216.html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問題在於,不做好保安涉及那隻鑊大到離譜(閉路電視是被視為Collect personal data),但閉路電視效益太爛,用個口罩已經乜都破晒功,你認為除咗閉路電視製造商,邊個會獲益?

用膠板又平又實際。

TT 提到...

唔, 但始終不明白, 為何偷拍機場阿嬸可以當作"公民報導"? 畢竟, 拍攝人士身份、時機(在當值還是已下班)不同, 結果可能不一


如果"員工拍攝短片,都係保留證據保障公司利益。因為事件主角當日趕不及上飛機,而大吵大嚷,乘客本身都有責任;公司亦有責任確保員工要小心謹慎處理顧客資料。", 則事件似乎同的士閉路電視差不多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090314/News/ek1_ek1a1.htm

如果拍攝者已下班/非在該閘口當值, 個人覺得反而可以嘗試以公民記者作辯解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只要新聞有價值,就是公民報導,就是這樣簡單。

報導與否不是在乎閣下的身份,而是新聞價值,你的思維足以給有意封殺消息的人任何藉口,特別在中國。